•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19-00034
    • 备注/文号:泉民办〔2019〕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8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民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泉州市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04 18:02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民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泉州市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抓紧补齐民政安全生产领域短板,全面提升我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民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泉州市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修订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民政局   

    2019年1028  



    泉州市民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实施工作,减少和杜绝民政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政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安全生产包含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专项工作。

    第三条 泉州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及其机关各科(股)室开展民政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我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就是对国家负责,对机构发展负责,对人的生命负责。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不断适应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新要求,坚持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预防体系建设上,健全和完善治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人管、法治、技防等手段,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坚持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坚持按分行业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机构)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权责一致,同步实施。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各行业主管科(股)室要立足行业实际,统筹安全规划、统一进行部署、同步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履行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殡葬服务、救助管理等行业(机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民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各类场所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泉州市民政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成员及分工如下:

    (一)组长。由局长担任,局长为市民政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分管领导、科室、直属单位及其主管行业的机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常务副组长。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局长统筹部署民政领域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任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副职领导分管。)

    (三)副组长。由其他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督促分管科室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成员。主要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1.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人为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履行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责任,主要工作职责:

    1)拟定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梳理领导班子、各科室、直属单位的职责清单;

    2)负责牵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建立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履职档案;

    4)收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问题报告,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5)负责协助组织开展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督察、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6)负责综合协调做好安全生产迎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材料的收集、各行业主管科室资料归整。

    7)负责制定民政系统应急预案。

    2.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为完成主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主管行业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资源配置、科技创新、产业政策等方面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在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行业准入条件审核转报等方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2)全面掌握市属行业机构的概况,建立市属行业机构清单;掌握各县(市、区)行业的基本情况;督促县级行业主管科(股)室建立行业机构清单。

    3)落实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主管行业的机构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实施细则和市级安全风险“一行业(领域)一册”,对重大风险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开展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

    5)积极参加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专项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行业机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接受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

    6)配合落实应急工作;督促行业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7)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行业机构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社会救助科要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落实救助措施。

    8)负责做好主管行业及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9)督促主管的行业机构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

    10)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定或引导行业协会制定主管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办法,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推进机构自主评定,组织开展外部评审,积极探索专家评审,强化评审监督和分级管理。

    11)其他事项。配合局办公室开展民政系统安全生产调研、政策研究、培训教育、督促检查等;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迎检,负责各行业主管科室安全生产资料收集。

    3.其他科室负责人。负责配合做好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任务。

    4.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配合做好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行业主管科室,主要指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履行民政领域行业监管职责的市民政局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服务科负责督促监管养老服务行业和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科负责督促监管全市救助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负责督促监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社会事务科(殡葬行业改革办公室)负责督促监管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殡葬服务行业和殡葬服务机构。

    因职责分工调整或政策变动新增的项目具体承办科室作为行业主管科室,履行民政领域行业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养老服务、救助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行为的下属单位,属于行业机构,主要履行机构主体责任。

    局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包括:

    1.泉州市救助管理站。作为机构主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2.泉州市社会福利中心。作为机构主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3.泉州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对机构办事场所及中福在线营业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福彩投注站点承担监督职责,在站点审批过程中,应将安全生产要素列为准入条件;对已投入运行的站点,需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对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4.泉州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对办公场所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泉州江南老年颐乐园经营权通过挂牌竞价,由晋江市龙湖尚善养老院竞得,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晋江市龙湖尚善养老院及其设立的运营法人对泉州江南老年颐乐园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作为泉州江南老年颐乐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市慈善总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签订的经营合同执行。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负责协调督促江南老年颐乐园按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具体任务。

    5.泉州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泉州市殡管所等单位负责抓好本单位办公场所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市局落实应急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任务。

    第九条 对向第三方承租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办公场所,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按承租协议或委托协议执行,局机关、直属相关单位应按协议内容落实或协调督促责任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的内设机构分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在市级登记或备案的行业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科室双重监管。

    在市级登记或备案的连锁行业机构各分支机构按其处所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科室双重监管。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或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调研或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调研或检查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次;其他分管领导、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调研或检查主管行业的机构安全生产工作1次。每季度初,各行业主管科应将上季度调研或检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在局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局党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党组会议,听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主管行业科室每年至少1次向局党组提交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报告;局办公室提交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及问题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制度


     第十四条 市局每年组织2次对干部职工(含直属单位)的集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或应急演练工作,原则上于每年6月份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119日前结合“消防安全日”活动进行。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内容范围包括:

    (一)有关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行业、单位、岗位的安全生产危险性和管控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火灾危害性;会报警:发生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五)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展览、警示片等。

    (六)其他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水平、应急处理能力等内容或活动形式。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3类。

    (一)应急综合演练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单位(机构)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该类演练一般需邀请多部门共同开展。

    (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进行应急演练。

    (三)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进行的应急处置措施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相关人员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通过应急演练,实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第十七条 集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或应急演练活动开展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方案;

    (二)下发通知;

    (三)开展活动,并进行活动记录(含图片、文字等),应急演练还需进行演练点评。

    (四)总结。

    第十八条 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福利机构应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所有员工应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的安全生产提示告知(以下简称提示告知)是指民政部门对县、乡两级辖区民政行业领域、行业机构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多发、一般以下事故频发、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及时、不扎实等情况,视情况对公办机构主管单位、县级民政部门或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单独进行书面提示告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警示通报(以下简称警示通报)是指民政部门对县、乡两级辖区民政行业领域、行业机构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多发、一般以下事故频发、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及时、不扎实等情况,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公办机构主管单位、县级民政部门或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公开通报(不包括日常检查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提示告知、警示通报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民政部门提示告知的情形:

    (一)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内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经查实,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发生2次以上。

    (四)半年内3次以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不及时,或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的;

    (五)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业务主管科室应及时提交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安委会或市安委办实施提示告知。

    (一)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上一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80%以上(含80%)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实施民政部门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半年内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经查实,存在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发生3次以上。

    (四)经提示告知后,仍未及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或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的;

    (五)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业务主管科室应及时提交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安委会或市安委办实施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个月内连续3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提示告知、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提示告知主送被提示告知单位;警示通报主送各县(市、区)安委会,抄送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约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等负责人以及在市级登记或备案的行业机构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二十八条 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进行的约谈,由业务主管科室报主约谈人同意后承办;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进行的约谈,由本科室承办,报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人员的约谈,由所在部门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与业务指导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局机关2个级以上科室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三十条 辖区内或主管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局行业主管科室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机构直接负责人。

    (一)主管行业一个月内发生2起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行业机构年度内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一般事故,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督促或落实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六)发生亡人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上级民政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没有按时序进度完成,明显滞后的;

    (八)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辖区内或主管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组长约谈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各县(市、区)行业主管科(股)室负责人或机构直接负责人。

    (一)主管行业或行业机构发生起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三)市局行业主管科室或直属单位多次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或落实任务多次不到位;

    (四)行业机构未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多次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或受到市局整改通知书后,多次督促仍未落实整改的;

    (五)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辖区内或主管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约谈县级行业主管科(股)室负责人或机构直接负责人。

    (一)行业机构未按照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或受到市局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二)县级行业主管科(股)室多次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或落实任务多次不到位;

    (三)在组织开展的各类督促检查中,行业机构存在未发现可能导致亡人或群体性事故的隐患。

    (四)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约谈启动程序。

    (一)约谈应由行业主管科室提出约谈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并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被约谈人涉及市局分管领导、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的,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三十四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约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4项内容: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逐项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三十六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可邀请相关行业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所在辖区民政部门负责人员或业务负责人等参加约谈。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县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安全生产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三十八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在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启动或提请实施问责。

     第三十九条 市局将安全生产约谈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一年度内累计被约谈3次的,年度个人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条 整改审核通过后,约谈发起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并抄送当地安委办。

    第四十一条 对约谈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应立即报当地安委办,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本章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一般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

    必要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也可参照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属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主管科室报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通知应抄送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

    (一)已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智力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要两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互相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比较严重、比较紧急,可能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较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省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为被挂牌督办单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协调督办单位。

    民政领域内存在其他重大隐患、行业或区域性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导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被挂牌督办的,市级民政部门为协调督办单位。

    第四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辖区内行业机构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时,或市级行业主管科室收到县级行业主管科(股)室、市属行业机构申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时,应督促指导相关行业机构提交完整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或其他自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市级行业主管科室、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相应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科室、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组织力量指导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并抄送同级政府安委办。

    第四十九条 对市、县民政部门作为被挂牌督办单位的,相关报告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对民政部门作为协调督办单位的,行业主管科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或其安委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市级行业主管科室应当每季度将主管的市属行业机构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同级政府安办;局直属单位的相关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报送。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

    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


    第五十二条 本章中所称的“问题”是指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在落实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专项检查、考核督查等(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所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相关问题(以下简称“隐患问题”)。

    “督办”是指针对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经业务主管科室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整改或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的必要的行政措施。

    “问责移送”是指针对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由业务主管科室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将问题线索材料,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科室对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按职责分工分别担负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 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督办和问责移送的对象包括: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是承担民政主管行业领域内隐患问题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民政部门;责任人包括承担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法依规督促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隐患问题整改,负责辖区内整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外的隐患问题。

    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依法对本科室主管的行业领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隐患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整改行业性隐患问题。

    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科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对方;对紧急或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通报对方,共同配合完成督促整改工作。

    第五十七条 承担民政主管行业领域内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民政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按照职责和分工,对承办的隐患问题或督促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八条 隐患问题整改督办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专项督办、约谈、挂牌督办等。督办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督办方式。

    第五十九条 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一)未及时依法下达整改指令的;

    (二)整改进度滞后;

    (三)未建立整改信息台账的;

    (四)未及时通报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隐患问题排查的。

    第六十条 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市民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及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安办。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提交市局相应业务主管科室汇总上报。

    (一)整改进度滞后,影响全市进度的;

    (二)未及时依法下达整改指令的;

    (三)未建立整改信息台账的;

    (四)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的;

    (五)未及时依法答复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延期申请的;

    (六)未及时依法复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的;

    (七)重大隐患整改审查合格后,未及时依法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重大隐患整改审查不合格,未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的;

    (九)对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整改审查不合格,却同意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

    (十)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的;

    (十二)对因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火工用品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的通知后,不实施水、电、气、火工用品等的停供措施的;

    (十三)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提交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安办进行专项督办或约谈。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提交市局相应业务主管科室汇总上报。

    (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经市安办通报后仍无明显进展的;

    (三)对存在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隐患,未及时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的;

    (四)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差;

    (五)整改责任单位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清、计划不明措施不力、资金不到位,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和敷衍整改的;

    (六)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督促不力的;

    (七)虚报整改进度的;

    (八)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提请有权限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予以关闭的;

    (九)其它应当进行专项督办或约谈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局业务主管科室提交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安办提请市安委会将其列入挂牌督办:

    (一)因整改不力或逾期未完成整改,被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的;

    (二)整改不力或督促整改不力,导致一般隐患演变为重大隐患的;

    (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予以关闭的;

    (四)因整改或督促整改不力,导致一次2人以上(2)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其它应当列入挂牌督办的情形。

    挂牌督办问题经市安委会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办具体负责落实挂牌和核销事项。

    第六十三条 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整改责任或督促整改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拟实施问责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形成隐患问题整改责任追究问题卷宗,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市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效能建设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六十五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登记。

    第六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科室、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风险评估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科室、县级民政部门可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章 联合惩戒制度

    第六十八条 民政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第六十九条 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的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三)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四)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五)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对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二)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四)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十一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章 新闻发布制度


    第七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经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指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民政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一)民政领域行业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发生舆情恶化问题;

    (二)民政领域行业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市局启动应急预案,亟需进行舆论引导的;

    (三)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的。

    (四)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一)黄金四小时原则。做到第一时间发声,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

    (二)正面应对原则。新闻发布会前,行业主管科室要形成通稿,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渠道进行正面回复。

    (三)实事求是原则。新闻发布通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完整的反映事件。

    (四)解决问题原则。新闻发布会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更新事件发展动向,继续对舆情正面回复、引导,要做到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

    第七十四条 新闻发布通稿撰写要严格按照“三段论”进行。

    第一段,以较为简练的语言对事件做一概括性的描述,明确事件的主体、客体、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

    第二段,对事件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要注意交待事件最新进展、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安排;

    第三段,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进行简单描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级以上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由泉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原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权责分工相关文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泉州市民政(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机构发生的事故灾难(主要指含火灾事故、食品安全等各类安全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细>的通知》(泉委发〔20172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80号)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区域:主要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1.3.2 本预案适用行业:主要适用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业,包括但不局限于:养老服务行业、殡葬服务行业、救助管理行业、社会福利行业。

    1.3.3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2市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3上级民政部门责成处置的事故;

    4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5超出县级民政部门应急处置能力、跨县级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行业机构的一般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按《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处理。

    1.4预案体系

    全市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民政行业机构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本预案是泉州市民政系统处理民政(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指导民政行业行业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级民政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及时调动民政各部门(单位)、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专业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以下简称县级民政局),民政系统内各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2.1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政(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市直政府部门、专业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组长:局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副组长:其他各分管领导

      员: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 

    2.2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民政(行业)领域应急能力建设日常事务性工作,制定民政(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开展市民政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全市民政(行业)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人员调频、物资协调等后勤保障工作。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2.3 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1行业主管科室

    行业主管科室配合领导小组落实应急工作;督促行业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协调指导主管的行业机构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养老服务科负责协调指导养老服务行业和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救助科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救助服务机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做好事故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事务科(殡葬行业改革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殡葬服务行业和殡葬服务机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局机关其他科室

    负责配合做好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3)直属单位

    泉州市救助管理站、泉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泉州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泉州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演练本单位(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防止事故扩大、收集现场资料、报警等紧急处置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泉州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江南老年颐乐园制定、演练、实施本单位(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江南老年颐乐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其他直属单位。配合做好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2.4 事发地县级民政局

    事发地县级民政局:负责县(市、区)民政系统及民政行业机构应急工作。发生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达100万以上,灾害无法立即得到控制或舆论压力较大的,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前,事发地县级民政局要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上述事故程度以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应急人员组成参照市局组成。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当地应急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政行业机构成立的应急救援队,自愿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2.6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工程中,必要时可邀请应急救援专家组协助进行,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市、县民政部门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等。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民政领域各行业机构的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一般事故以上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民政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行业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事故放生。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预警、紧急预警、特急预警。

    3.2.1 一般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轻微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轻微一般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扩大、经济损失、舆论等均处于可控状态。由县级民政局负责发布。市属行业机构发生事故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发布。

    3.2.2 紧急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严重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较严重一般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达100万以上,灾害无法立即得到控制,舆论压力较大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发布。

    3.2.3 特急预警:事故已经或可能达到一般事故以上,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所在地县级政府已决定Ⅳ级预警(蓝色预警),或上级政府发布I级预警(红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或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的。

    1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发布。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建议预警级别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1)各行业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市民政局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的机构,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对发生紧急预警以上的事故的,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报请当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蓝色)或提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般预警事故的,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在24个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3)对发生紧急预警以上的事故的,市民政局办公室或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市政府安办。

    对一般预警事故的,市民政局办公室或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个小时内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发行业机构响应。

    事发机构(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核实人员撤离情况。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应急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立即收集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建设、施工图纸,建筑或装修材料清单,易燃易爆品储存情况,人员撤离情况,消防栓、应急水电等配备分布情况等。

    4.2 事发地县级民政局

    1)对发生特急预警事故,或已启动I级响应(红色)、Ⅱ级响应(橙色)、III级响应(黄色)、Ⅳ级响应(蓝色)的,应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对发生紧急预警事故,县级民政局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其他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②本单位相关负责领导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其余人员实行24小时备勤。

    ③组织专家、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④及时掌握现场信息,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⑤协调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3)对发生一般预警事故,县级民政局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其他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②第一时间指派业务主管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③及时掌握现场信息,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④协调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4.3市民政局

    1)对发生特急预警事故,或已启动I级响应(红色)、Ⅱ级响应(橙色)、III级响应(黄色)、Ⅳ级响应(蓝色)的,应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当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对发生紧急预警事故以上的,市民政局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事发地县级民政局需要,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应急力量参与实施救援行动。 

    ②本单位事发行业分管领导前往现场,及时掌握现场情况,了解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定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局办公室、行业主管科室实行24小时备勤。

    ③协调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3)对发生一般预警事故,市级民政局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事发行业主管科室负责人前往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②协调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4.4紧急处置方式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市、县民政局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配合公安、消防等专业力量开展工作。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提请当地政府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如事故继续扩大,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提高响应级别。如有必要,及时上级民政部门请求协助。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具体协调、就近调集各民政(行业)机构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在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或进行补偿。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民政部门要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现场情况,可协调市卫健委派遣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7 群众安全防护 

    1)行业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行业机构应急预案中应包含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专人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协调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5)协调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治安管理。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民政局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或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或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协调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9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及专业机构进行事故现场评估,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可能产生的其他灾害进行评估,及时提高预警和救援响应级别。

    3)对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供水、供电、安全防护装备设备等配备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对应急处置所需的食品、饮用水等供应情况、应急安置的机构、床位情况等进行评估,妥善安置被转移人员。

    5)对现场舆情进行引导,对到达现场进行采访访问的新闻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对可能发生的非客观舆论进行预警。

    6)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0 信息发布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发生较大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发生一般事故,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级民政局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撤离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民政局负责组织,包括协调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督促责任机构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事发机构或县级民政局应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和评估

    救援工作完成后,在24小时内将事故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市局,并组织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民政局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县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各行业机构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本机构内的应急救援队伍,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级民政局要掌握本辖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市局各行业主管科(室)要结合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3 应急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级民政局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其他行业机构接纳事发机构被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为救援人员提供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 

    6.4 资金保障 

    民政行业机构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应及时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 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民政局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相关县级民政局应提供帮助。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县民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积极组织本行业领域各类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行业机构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市、县民政部门、各行业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 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2 修订年限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8. 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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