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20-00026
    • 备注/文号:泉民保〔2020〕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8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调整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0-12 16:46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统计局、调查队,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科技经济发展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民生兜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救〔202066)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综合各县(市、区)工作实际情况,现调整提高我市部分县(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详见附件),自2020101日起开始执行。

    二、着力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建设

    各地要持续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民政与扶贫、医保、残联、人社等有关部门的数据比对,进一步强化对失业登记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的关注和摸排,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三、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疫情灾情影响的灾民、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着力提高实际补助水平,使困难群众更好地享受到政府的制度红利。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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