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20-00038
    • 备注/文号:泉民建〔2020〕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7
    泉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公布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0-12-07 11: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建〔2020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依法依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编制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动态清单管理

    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家、省对相应证明事项的调整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凡未列入事项清单的,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泉州市以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出具的,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其职责和能力范围内酌情合理予以开具。

    二、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统一纳入城乡社区服务站办理,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的原则,确保集中、规范、高效办理。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办事指南和表单样本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窗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三、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对不应出具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应尽快落实相应规定,明确后续办理方式,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仍需村(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便民利民、合法合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出具。

    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1.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3.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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