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政局 关于下达提高2018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8-09-12 15:35 浏览量: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政局

关于下达提高2018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8〕135号),从2018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提高补助标准(8-12月)市级相应配套经费57.73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配套资金用于2018年8至12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提高标准所需补助资金。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人员,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切实加强抚恤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三、此款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899款“其它优抚支出”科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绩〔2015〕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绩〔2014〕2号)等相关要求,做好相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18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提标市级配套资金分配表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1日

 

 

 

 

 

 

 

抄送:省财政厅、民政厅。                

泉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   日印发

 


附件:

2018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提标市级配套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2018年(8-12月)市级配套经费

鲤城区

1.90

丰泽区

1.71

洛江区

1.82

泉港区

4.00

石狮市

2.40

晋江市

8.80

南安市

14.90

惠安县

5.90

安溪县

8.30

永春县

4.00

德化县

2.10

台商投资区

1.90

合  计

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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