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泉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急难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措施并配合实施,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审核全市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慈善行业组织及其慈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依法承担全市福利彩票销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
(八)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督促做好涉外,涉台、港、澳、侨和国内公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依法承担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和指导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十二)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所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协调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办理涉台、港、澳、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三)负责全市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推进民政信息化工作,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十五)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当牢固树立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构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努力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制度,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努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润滑社会关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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