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科
时间:2023-09-2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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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和2022年年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当事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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