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泉州新华学校)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科
时间:2024-01-2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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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泉州新华学校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年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泉州新华学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当事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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