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事 项 |
内 容 |
名 称 |
对市级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非公募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公募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依 据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四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
责任主体 |
泉州市民政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抽查对象 |
市级已登记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比例5%。随机抽取。 |
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5%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
进度安排 |
由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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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事 项 |
内 容 |
名 称 |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主要内容 |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依 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责任主体 |
泉州市民政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抽查对象 |
市级社会团体,比例5%。随机抽取。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每次5%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
进度安排 |
由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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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事 项 |
内 容 |
名 称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主要内容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依 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责任主体 |
泉州市民政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抽查对象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比例5%。随机抽取。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每次5%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
进度安排 |
由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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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事 项 |
内 容 |
名 称 |
对市级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 |
依 据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泉州市民政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抽查对象 |
市级养老机构,比例100%。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财务审计 |
进度安排 |
由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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