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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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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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印发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于6月18日在局网站发布,文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日。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泉州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委编办〔2020〕121号),市民政局权责事项共152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24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监督检查11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21项、公共服务8项和其他权责事项70项。
为认真做好我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根据《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22号),制定了本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权责清单内容的变化
一是将原优抚安置科承担的19项职责(含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政府内部审批1项、其他权责事项11项)转划至市退伍军人事务局;将原救灾与社会福利科承担的15项职责(含其他行政权力1项、公共服务事项2项、其他权责事项9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分别转划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删除“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事项和“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和违规使用许可证的处罚”事项,新增“养老机构备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4号)废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精神,删除社会福利机构相关权责事项共7项。
(二)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调整
在2012年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删减了涉军及救灾相关职能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等4部法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等6部行政法规,《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3号)等4部地方性法规及12部部门规章(共27部法律法规),对22项行政处罚职权(共29种违法行为及4项行政强制职权重新进行细化、量化。其中,因《民法典》实施,删除了权责清单中关于“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收养证明材料或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的处罚(含2个子项)”和“受胁迫产生的婚姻的处罚”两项内容。
三、裁量标准
(一)行政处罚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就低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分档规定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处罚。
(二)行政强制标准和要求参照行政处罚。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标准只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定等政务服务事项自由裁量权未体现。
(二)在省民政厅未出台新的标准前,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在量化过程中,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
(四)起草时借鉴了友邻地级市的裁量标准,充分征求了相关科室意见,认真研判2012年自由裁量权标准在使用过程中的适用情况,在量化、细化过程中反复论证,局法律顾问全程提供了法律支撑,于6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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