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我厅对权责清单进行重新梳理完善,经省委编办审定后形成《福建省民政厅权责清单(2023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修订依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和2019年4月省委编办《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委编办〔2019〕79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要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为依据,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予以调整的,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权责清单调整。
(二)修订底稿。本次修订以2019年10月31日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名义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福建省民政厅权责清单的通知》(闽委编办〔2019〕358号)为底稿,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实时更新结果相结合,梳理生成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和其他权责事项)。
(三)修订过程。2022年5月,经厅党组会审议形成了《福建省民政厅权责清单(送审稿)》,并报省委编办。2003年2月,经省委编办多次修改审核,最终确定了权责清单修改的全部内容。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共梳理形成123项权责,包括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确认2项、公共服务5项、其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76项。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了“三衔接”:一是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的变化相衔接;二是与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相衔接;三是与处(室、局)实际承担的职责变化相衔接。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的新立、修订:一是根据《民法典》,将涉及儿童收养相关事项的设定依据由原来的《收养法》全部调整为《民法典》。二是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增加或调整了地名管理相关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权责事项。
(二)因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层级: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我省实施方案要求,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对该权责事项的行使层级进行相应调整。
(三)因实际工作情况的调整变化:由于目前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的实际管理职责在慈善事业促进处,对涉及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职责事项进行了较多调整。
三、落实要求
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推进权责清单网上公开运行,推动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坚持以服务为导向,对权责清单中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相应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强化权责清单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标准化的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强化对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问责,明确监督问责的主体、流程和措施,确保权责清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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