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22-00020
    • 备注/文号:泉民保〔202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5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社会救助科 时间:2022-05-25 11:35

    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巩固提升“点题整治”的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民政局    

           2022524

     

    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

    巩固提升工作方案

     

    2021年,根据《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 泉州市监委办公室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泉纪办〔202122号),全市各县(市、区)按照《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漏保”“漏救”问题点题整治的工作方案》(泉民保〔20213号)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成效得到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2022年,按照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困难群众‘漏保’‘漏救’问题,加强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项目。现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民救〔202246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点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确定以下整治内容:主动摸排不到位、动态监测机制不完善、数据共享比对不健全、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不足等问题;部分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政策落实不精准、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

    通过实施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实现以下整治目标:全市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总量稳步提升;全市低保平均标准、特困供养平均标准、临时救助人次均救助水平同比增长5%以上;全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低保边缘人口认定;鼓励各县(市、区)积极申报服务类社会救助示范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全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主动摸排发现。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和保障其基本生活作为村(社区)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村(社区)干部和挂包干部的重要责任。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定期上门、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体每月摸排和巡访探访力度,特别要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和因疫情等原因造成监护缺失、生活困难儿童的基本生活状况,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数据比对共享。健全常态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比对筛查机制,在省民政厅下发的2021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以上对象、2021年以来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及其他疑似困难群众等数据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共享,及时梳理下发疑似困难群众数据,并督促摸排核实,有效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结合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下发的服刑在押、强制戒毒等人员未成年子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核实和纳保工作。按照2022年数字泉州工作的部署要求,探索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三)提高救助保障标准。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联动机制,全市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依据新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做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确保从4月起全市低保平均标准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达到45%以上,并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各县(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各县(市、区)临时救助标准继续参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四)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鼓励各县(市、区)积极申报服务类社会救助示范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广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帮扶服务活动。发挥村(社区)作用,推行近邻助幼、助教、助医、助老、助困等“五助”服务,培育邻里乡亲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城乡社区社工室,实施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工作科)〕

    (五)抓好社会救助业务培训。督促各地落实好新修订的《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对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加大普及宣传,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做到既精准认定,又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分期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经办人员全员培训。持续推进“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编印《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汇编》等宣传材料,发放到村(社区),提高政策知晓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六)提升便民服务实效。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方案》,持续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有效处置求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救助时效,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持续推进县(市、区)的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服务改革,实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困难群众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闽政通”APP中民政专区在线申请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一件事”线上线下联动“一次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进度安排

    (一)谋划部署阶段(5月)。按照市纪委监委统一部署,市民政局正式印发《困难群众“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方案》,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明确责任分工和做好任务分解。按照省民政厅部署要求,及时下发摸排对象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摸排工作。统筹做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获得感。依照省民政厅举办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示范培训班,全市各县(市、区)相应开展培训。

    (二)推动落实阶段(6-8月)。6,深化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收集疑难问题研判处置经验案例,并及时汇总报送省民政厅。7月,持续开展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8月,有效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等便民服务措施,推动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温暖救助取得新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推广服务类社会救助示范点的经验做法,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9月中下旬,市民政局会同驻局纪检监察组,联合开展调研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将点题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总结评价阶段(10月)。各县(市、区)对巩固提升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108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各地要对巩固提升工作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集,为省民政厅后续组织开展的整治成果验收及群众满意度测评做好准备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倒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整治,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点题整治”情况,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整治“漏保”“漏救”问题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和不担当、不作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业务科(股)室要加强协同配合,对困难群众做到“一次摸排、综合帮扶”。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密切与同级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整治工作协同配合、整体推进、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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