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23-00092
    • 备注/文号:泉民福〔2023〕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3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来源: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时间:2023-11-23 10:02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和国资局,泉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提标和自然增长机制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做好补助经费预算及下达工作,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

    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

    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闽民规〔2023〕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补助标准。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100元和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24年7月1日起,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7月1日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与上一年度我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上述政策暂执行至2027年底,届时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后,再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三、补助经费分担。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后,2023年新增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各地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各地应补发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厦门市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11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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