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民政领域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健全民政诚信体系,根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决定进一步强化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即日起,在全市强化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定期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通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市局各行业主管科室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档案。
二、纳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具体条件
(一)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制度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行业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相关行业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国标)以上水平。
6.没有被其他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
1.在安全生产各项检查督查中核实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事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等管理制度明显未落实行为的。
2.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或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督查中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相关行业机构在各级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核实存在未发现或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应急措施和整改方案,或未按方案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上报市安办纳入我市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
1.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被处以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3.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到期未投保的;
4.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
5.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未做到每个年度至少对投保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开展两次全方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的;
6.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虽做到每个年度至少对投保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开展两次全方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但流于形式的;
(四)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较重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上报市安办:
1.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失信行为
(1)一年内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瞒报、谎报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逃匿的。
2.安全生产非法失信行为
(1)相关行业机构安全设施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且逾期未改正的;
(2)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被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4)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5)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6)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7)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8)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9)到期不缴纳罚款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
“以上”包括本数。
三、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基本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象的采集、告知、审核、修复、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对列入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对象要相关行业机构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收集、存档、保全等工作。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条件的每条信息应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处罚结果、认定部门、认定依据、处罚有效期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市局各行业主管科室科室对拟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相关行业机构,应先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再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2)。相关行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辩;对相关行业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相关行业机构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信息采集单位可直接下发《纳入市级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3)。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要及时予以公告。
(三)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每月将本地区拟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见附件4、5)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按行业(领域)分别报业务主管科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市局局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行业领域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报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并定期在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信用修复。鼓励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信用修复:
1.联合惩戒对象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
2.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失信行为;
3.相关行业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公开做出守信承诺(见附件6)。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所属相关行业机构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于每月30日前将审核情况报送市安办(见附件7)。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要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五)信息移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管理自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认之日起计算。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对象建立失信触发机制,一旦满足不了守信的条件,要及时上报,予以移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经市局认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长半年。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国家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经报市安办、省安办认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长半年。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
(1)相关行业机构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业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可在管理期满后移出;
(2)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相关行业机构因注销、关闭、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的;
(3)相关行业机构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
2.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移出条件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期满前1个月,相关行业机构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移出申请(见附件8),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安办(见附件9)。
(2)退出市场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进行初步认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报市安办。
四、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激励措施
(一)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设立守信“绿色通道”,优先为守信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服务;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内采用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或公私合营等方式进行的项目,对参与竞标的守信相关行业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各行政机关在日常市场监管中对守信机构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安排地市级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守信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优先支持;
(六)在民政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渠道为守信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树立典型。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相关行业机构,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纳入泉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机构(见附件10),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相关行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要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并单独保存。
(三)重点监管。加大对相关行业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指导督促其抓好整改。相关行业机构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申请、批准,可移出失信“关注对象”。相关行业机构在被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由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上升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六、对纳入泉州市民政局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一)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在审核上级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对联合惩戒相关行业机构予以限制;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市级配套资金拨付;限制取得各类市级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民政部门提高对联合惩戒相关行业机构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限制参与市民政局开展的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四)禁止被联合惩戒的相关行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授予荣誉的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五)从严审核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失信相关行业机构取得相关证照;
(六)禁止被联合惩戒的个人、机构法人及责任人员在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
(七)在泉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联合惩戒机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参照执行,或按当地安办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局出台的各类文件,与本文有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印发之后,国家、省级、市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7.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信用修复审核情况表
泉州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纳入市级安全生产联合激励管理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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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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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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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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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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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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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激励 管理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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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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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政 部门意见 |
业务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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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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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结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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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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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黑名单”对象管理告知书
*** 〔 〕 号
:
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
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 单位(个人)纳入(□市级□国家级)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如对上述处理有异议,请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进行陈述和申辨。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方责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泉州市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3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黑名单”对象管理确认书
*** 〔 〕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邮编: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你单位(个人)存在
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将 单位(个人)纳入(□市级□国家级)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之日□自应急管理部审定通过之日起计算),请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我局提出移除申请。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要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泉州市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4
市级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守信行为简况 |
认定部门 |
认定依据 |
认定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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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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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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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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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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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注册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失信行为简况 |
认定部门 |
认定 依据 |
认定 日期 |
处罚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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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事故有关的失信行为 |
安全生产非法失信行为 |
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
目前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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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按工商注册完整填写,不能简写。若无法查询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工商注册登记号。
2.行业(领域)填写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
3.失信行为简况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分类填写,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死亡和受伤人数、事故简况等。
4.纳入依据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情形进行填写。
5.文字语言要简明、清晰。
附件6
信用修复承诺书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于 年 月 日,被 省 市(区、县)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并被纳入(□市级□国家级)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信用修复审核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注册地址 |
失信行为发生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审核情况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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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事故有关失信行为 |
安全生产非法失信行为 |
纳入时间 |
批准修复时间 |
修复情况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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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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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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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按工商注册完整填写,不能简写。
2.行业(领域)填写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
3.失信行为简况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分类填写,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死亡和受伤人数、事故简况等。
4.纳入依据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情形进行填写。
5.文字语言要简明、清晰。
附件8
移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机构类别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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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被纳入□市级□国家级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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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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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事项 |
我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在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期间,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管理期限届满,申请将我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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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移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
该机构于 年 月 日被纳入□市级□国家级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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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审查验收情况及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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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审查 验收情况及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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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 〔 〕 号
:
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
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 单位(个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管理。同时,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方责任,认真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泉州市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