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09-07-20 16:28

    泉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泉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公开的下列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一)制定完善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科室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办;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机关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的采集、整理以及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及党建风采

    2、法律法规及项目建设

    3、规划计划及行政收费

    4、政文发布及窗口服务

    5、图片新闻及媒体关注

    6、信息公开及局长专页

    7、电子地图及彩票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市民政局办公室编制的《泉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第七条  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泉州民政网》上公开市民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网址为http://www.qzmz.gov.cn。此外,必要时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民政信息,并积极向“中国泉州”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办信息查询场所提供民政信息公开资料。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民政信息,自该民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一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审查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范围以及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等情况。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各科室信息联络员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的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采集,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整理。信息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牵头科室信息联络员负责采集、整理。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公文类信息按公文审核签发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签发的公文还应当征求会签单位意见。

    2.涉及计划财务类的信息,由财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3.其他类信息,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局领导对于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的内容难以确定的,报本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三)各责任科室将审定的信息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传至本机关网站的信息公开系统,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本机关在网站设立专门邮箱,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通过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举报、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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