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我市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标准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条 民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按各业务科室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内容:
1、本单位运行全过程,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权利运行流程图、裁量标准及配套制度和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执法结果;
2、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本单位人事任免、监督投诉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13.群众关心的其他民政工作情况。
(二)内部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初10号前公开上月);
3、干部任用、考核、奖惩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报刊、市政府门户网站、泉州民政网、本局对外对内公开栏、泉州民政信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民政部门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一)政务公开事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于日常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民政部门应当自该民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各科室应及时对本科室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公开。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取民政信息;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可通过民政网、电话或传真向我局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七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指导政务公开工作,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审查重要民政信息内容,督促检查政务公开的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报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和组织政务公开内容的初步审查、发布、更新。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事宜。
第九条 本局在泉州民政网设立专门邮箱,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通过本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举报、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应予以表扬、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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