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 :qzcs 时间:2017-12-25 16:10 浏览量:

泉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泉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Quan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Q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在泉州市田安南路民政福利大厦五楼。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泉州市民政局,接受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集和管理泉州市慈善资金及各专项冠名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境内外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慈善助困、助学、助医、助残、助老等各种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养老等社会慈善公益资助事业。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自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安老服务。作为业主单位,努力办好泉州江南老年颐乐园,做好慈善养老服务工作。

(七)培育善源。举办非营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培育慈善资源,筹措慈善资金。

(八)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展示工作成果,借鉴先进经验。

(九)宣传研讨。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侨乡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总结表彰。总结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挥慈善典型的带动作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为壮大会员队伍,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聘请各县(市、区)慈善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听取和审议年度慈善工作报告、慈善资金收支决算及年度救助项目预算。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为便于全市慈善工作的联络沟通,聘请各县(市、区)慈善机构为本会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做出重大决定事项,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讨论和决定需提请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项。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慈善工作,廉洁奉公。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推荐产生,要有港澳台捐赠人代表参加,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向捐款人说明资金用途和监管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事理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离任后受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其职务由接任的相应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累计捐款给本会超过100万元以上者,聘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海内外单位、企事业、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管理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筹建期间募集1300万元善款作为本会创始基金,以后从每年募集的非定向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加以补充,使创始基金积累逐年增加,并实行专户储存,确保安全、增值,逐届移交。

第三十二条  如行政经费不足,可在本会创始基金利息中提取部份弥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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