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网上注册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科 时间:2023-06-07 16:1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志愿队伍:

为规范我市志愿队伍和志愿者网上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队伍和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志愿队伍网上注册操作指引》、《志愿者网上注册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 2020年12月23日)

 

                           泉州市民政局

2023年6月6日

 

志愿者网上注册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志愿服务网(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进行,进入“福建站点”——福建志愿服务网(网址:https://www.fjvs.org)志愿者注册页面后按有关要求或提示填写注册信息。

第三条 注册时可自行登录系统进行注册,也可通过志愿队伍进行注册。

第四条 注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账号信息、身份信息、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注册审核

(一)注册申请提交后系统在3-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名认证。

(二)注册完成并通过实名认证,获得全国实名注册志愿者统一编号(系统根据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划分自动分配编号)。

(三)注册成功后登录个人账号修改完善其他信息,等待实名认证。

第七条 注册成功的志愿者,享有《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登录时忘记密码的,可通过点击志愿者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或“账户申诉”按钮,重置或修改新密码。

 

泉州市志愿队伍注册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队伍注册登记工作,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志愿服务网(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进行,进入“福建站点”——福建志愿服务网(网址:https://www.fjvs.org)志愿队伍注册页面后按有关要求或提示填写注册信息。

第三条 注册时,区分“志愿服务组织”、“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三种志愿队伍类型。其中,前两类为法人组织队伍,第三类为非法人组织队伍。

第四条 注册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事业的团体。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条例》。

(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可独立开展并长期运作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队伍账号注册

(一)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选择此队伍类型进行注册。

(二)队伍名称填写本组织名称。

(三)注册时,主管单位名称填写本组织审批登记的行政区民政部门,登记部门选择“民政部门”,登记机关选择本组织所对应的行政区,组织类型选择“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四)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格式为图片格式,如jpg、png等)。

(五)“服务类型”选择与证书上登记的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内容。

(六)填写联系人、负责人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底部“提交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七)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注册的队伍账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注册成功后登录队伍账号,修改队伍各项信息并进行完善

第六条 “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队伍账号注册

(一)党政机关、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选择此队伍类型进行注册。

(二)队伍名称填写“单位(组织)名称+志愿服务队”。

(三)注册时,主管单位名称填写本单位(组织)名称,登记部门选择“其他”,登记机关选择本单位(组织)所对应的行政区,组织类型选择本单位(组织)对应的机构类型。

(四)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传本单位(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上传格式为图片格式,如jpg、png等)。

(五)“服务类型”选择本队伍拟开展的志愿服务内容。

(六)填写联系人、负责人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底部“提交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七)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注册的队伍账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注册成功后登录队伍账号,修改队伍各项信息并进行完善

第七条 “志愿服务团体”队伍账号注册

(一)公司(企业)等营利性单位或者民间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以及多人自发成立的志愿服务队,选择此队伍类型进行注册。

(二)队伍名称填写拟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名称,如XXX志愿服务队”。

(三)注册时,拟选择法人组织队伍作为其上级组织或者联络组织的,经与该法人组织队伍沟通并同意,按系统提示选择该联络队伍并填写相关信息;无上级组织或者联络组织的,经与拟成立队伍所对应的行政区民政部门沟通并同意,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四)“服务类型”选择本队伍拟开展的志愿服务内容。

(五)上传注册申请表(见附件)扫描件、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照(上传格式为图片格式,如jpg、png等)。

(六)填写联系人、负责人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底部“提交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七)市(区)民政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无联络组织的队伍账号、法人组织队伍对所属团体的队伍账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八)注册成功后登录队伍账号,修改队伍各项信息并进行完善

第八条 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队伍信息。

第九条 注册成功的志愿队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志愿队伍登录时忘记密码的,可通过点击志愿队伍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按钮,重置或修改新密码。

 

附件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2020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五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六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七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九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

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志愿服务组织核实无误后应当协助记录。

第十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的,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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