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泉州新华学校)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科 时间:2024-10-29 16:55 浏览量:

经调查,泉州新华学校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年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泉州新华学校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学校应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你学校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无法送达《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新华学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民政局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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