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泉州市APEC商务协会)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科
时间:2024-12-1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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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泉州市APEC商务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1)项,本机关对泉州市APEC商务协会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送达《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市APEC商务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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