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5月30日,因该单位未进行换届,本机关向该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整改,该单位于2024年2月2日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责令整改通知书》(泉民管责字﹝2024﹞第52号)、2024年整改通知书签收表及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通过以上材料核实,未发现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相关记录。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益加健跑俱乐部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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