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泉州市保龄球协会)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科 时间:2025-10-09 11:40 浏览量:

经调查核实泉州市保龄球协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三)项的规定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权之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泉州市保龄球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保龄球协会已不在登记地址,现场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保龄球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保龄球协会应自收到《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民政局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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