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0300-2018-00021
- 备注/文号:泉民办﹝2018﹞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05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泉治市办﹝2018﹞6号),我局制定《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职能,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泉州市民政局
2018年6月5日
泉州市民政局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落实市依法治市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泉州建设,共同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的社会风尚,切实履行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及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的职责,现制定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普法责任清单。详细梳理我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活动方式实施时间等,并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二、健全干部学法制度。拟订年度学习计划,通过党组专题研究普法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部署学习专门普法材料,以党组中心组学法、集中学法活动(年度课时不少于40学时)、专题法律知识学习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等形式落实干部学法,加强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局办公室牵头)
三、坚持规范严格执法。每年开展4次以上集中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工作宣讲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解答法律问题,将普法贯穿执法全程,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更为具象、深刻。(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核审批科、区划地名科、优抚安置科、界线管理办、救助管理站)
四、促进法治宣传进基层。在民政工作领域,组织开展送法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等法治宣传进基层活动,实施法治宣传“百千万计划”,加快法治宣传活动由“促”到“驻”的转变,每年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社区办、双拥办、救灾与社会救助科、养老事业科)
五、全面开展法治宣传。及时公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并予以解读,充分运用现有门户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旧媒体,充分结合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力量,借助户外LED、横幅、公共交通车载电视等媒介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积极向市依法治市办报送普法工作动态,每年报送不少于10次信息。(责任单位:局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共同实施)
六、重点做好主题宣传。制定2018年度法治宣传计划,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施行日和社工日、清明节、防灾减灾宣传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制作推送普法宣传资料,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宪法、党内法规和民政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了解、学习法律知识。(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附件:1.泉州市民政局普法责任清单
2.泉州市民政局2018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计划
3、泉州市民政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推动普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经研究决定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杜朴生 局长
副组长:颜建安 调研员
成 成员:李玉霜 办公室主任
戴方毅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方海涛 养老事业科科长
许党惠 救灾与社会救助科科长
蔡金助 优抚安置科科长
刘 洪 双拥办主任
王海水 老区办主任
艾玉河 区划地名科科长
吴雅鹏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
詹俊武 行政审核审批科科长
傅一鸣 社会组织管理科主任科员
吴端源 泉州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站站长
王慧琴 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蓝志坚 市救助管理站站长
洪淑芳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
黄秋舫 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
林梅韵 仁风军休所所长
庄晓蓉 红梅军休所所长
何 雄 福建省泉州军供站站长
王玉印 市殡葬管理所所长
谢少平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玉霜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由陈婧担任。如遇人事调整,由继任者承担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泉州市民政局普法责任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5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普法对象 |
普法内容 |
活动方式 |
实施时间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2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3 |
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养老机构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4 |
市级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市级非公募基金会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5 |
市级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查与注销 |
市级慈善组织 |
《慈善法》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表二:行政确认(共6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普法对象 |
普法内容 |
活动方式 |
实施时间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办理登记人员 |
1.《收养法》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2 |
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解除登记人员 |
《收养法》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
|
优抚安置科 |
4 |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 |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中央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队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参试”退役人员执行现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优抚安置科 |
表三:行政处罚(共20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普法对象 |
普法内容 |
活动方式 |
实施时间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市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2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3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4 |
市级社会团体违规使用登记证书、超范围活动、乱收费的处罚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5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6 |
未经批准或被撤销后,擅自开展市级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7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收养证明材料或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
收养关系当事人 |
1.《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8 |
受胁迫产生的婚姻的处罚 |
受胁迫结婚当事人 |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9 |
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表六:行政给付(共1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普法对象 |
普法内容 |
活动方式 |
实施时间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流浪乞讨人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公众号宣传 |
永久 |
泉州市救助管理站 |
表七:行政监督检查(共13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普法对象 |
普法内容 |
活动方式 |
实施时间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2 |
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
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民政部令第17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区划地名科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51条)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表八:其 他(共22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普法对象 |
设定依据 |
活动方式 |
实施时间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1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退役士兵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优抚安置科 |
2 |
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 |
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
3 |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令135号) |
政府网站宣传 |
永久 |
|
4 |
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申请 |
市级社会福利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 |
||||||
5 |
建设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楼、塔)审查 |
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建设方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7 |
市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 |
市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8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慈善组织 |
《慈善法》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9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慈善组织 |
《慈善法》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0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慈善组织 |
《慈善法》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1 |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
慈善信托相关人员 |
1.《慈善法》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2 |
撤销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收养关系当事人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13 |
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转报 |
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优抚安置科 |
14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条) |
政府网站公开 |
永久 |
行政审核审批科 |
附件3
2018年法律知识学习计划
单位:泉州市民政局
|
|||
序号 |
活动方式 |
活动时间 |
参加人员 |
1 |
集中学法并参加考试(通过全省法治宣传教育云平台学习) |
全年 |
全体干部职工 |
2 |
第1次专题法律知识学习讲座(换届选举方面) |
2018.5 |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负责人 |
3 |
第1次党组专题研究普法工作 |
2018.7 |
党组成员 |
4 |
第2次党组专题研究普法工作 |
2018.11 |
党组成员 |
5 |
第2次专题法律知识学习讲座(社会组织方面) |
2018.11 |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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