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22-00021
- 备注/文号:泉民保〔202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精神,根据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各县(市、区)确定比例分别为:石狮市48%,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45%,其他县(市、区)46%。即石狮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25元提高至94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至815元,其他县(市、区)从每人每月775元提高至9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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