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9-3000-2022-00021
    • 备注/文号:泉民保〔202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6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社会救助科 时间:2022-05-26 1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精神,根据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各县(市、区)确定比例分别为:石狮市48%,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45%,其他县(市、区)46%。即石狮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25元提高至94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至815元,其他县(市、区)从每人每月775元提高至9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4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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