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局办事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泉州市民政局办事公开制度》和《泉州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办事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本局办事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办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应公开而不公开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六)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八)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九)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所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分管领导、所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所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办事公开监督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办事(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办事公开监督小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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