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政局办事公开制度
    时间:2012-04-03 16: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局办事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泉州市民政局办事公开制度》和《泉州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办事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本局办事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办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应公开而不公开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六)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八)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九)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所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分管领导、所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所属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办事公开监督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办事(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办事公开监督小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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