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司法局要求,我局于2023年1月至3月期间针对由我局负责实施及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现就后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我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0件,其中由市政府发文,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4件,由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6件。经评估,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拟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情况
根据市司法局要求,我局对以我局名义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如下(其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见附件1):
(一)《泉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泉民养〔2020〕11号)
1.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5号)精神,根据本市实际,泉州市民政局与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泉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泉民养〔2020〕11号),并于2020年6月2日起施行。
2.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方案》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采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等方式,对散居特困、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散居特困、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改善老年人家庭居住条件,从而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便,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提升居家养老品质。总体上,《方案》遵循上位法原则,未违反省以上有关政策文件,在该《方案》的指导之下,我市困难老年人家庭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提升了居家养老品质。
根据《方案》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适老化改造的责任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发布公告并做好宣传,受理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并做好实质性审核工作,对经财政部门形式审核及规范性审核后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负责依据有关规定选定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如确定由街道或乡镇自行招标的,应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项目改造方案审定、监管、验收;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如有本级财政资金,负责做好项目形式审核、规范性审核及资金拨付,指导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民政局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做好资金下拨,二是做好项目完工后的检查,三是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为新一年度的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3.主要内容评估
(1)合法性评估
经严格审查,我市《方案》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方案》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方案》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
(4)效益性评估
在效益性方面,《方案》颁布以来,我市共对4000余户困难老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良好的社会反响。
(5)评估结果及建议
经研究决定,此方案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若上级文件有变动,将同步修改。
(二)《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文明办、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民事〔2019〕3号)
1.基本情况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文明治丧和惠民殡葬工作,泉民事〔2019〕3号文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按照上位法原则,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7月,省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经严格审查,我市《通知》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通知》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如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
(4)效益性评估
在效益性方面,《通知》颁布近三年来,市民政局和其他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通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得到了普遍遵守与执行,达到了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向民众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良好风尚,促进惠民殡葬普惠化,不断夯实为民服务的基础,取得了群众一致好评。
(5)评估结果及建议
本《方案》长期有效期。若上级文件有变动,将同步修改。
(三)《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泉民办〔2020〕9号)
1.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泉州市民政局于2020年6月12日以泉民办〔2020〕9号文件发布了《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0年6月13日起施行。
《通知》对纳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具体条件、基本程序、联合激励对象的激励措施、纳入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惩戒措施、纳入市民政局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惩戒措施提供了相关依据。总体上,《通知》遵循上位法原则,未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文件。
2.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根据《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市局各行业主管科室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档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象的采集、告知、审核、修复、移出等基本程序。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及民政行业领域公办民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相关行业机构优先给予支持。对纳入失信“关注对象”和“黑名单”的行业机构,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抓好整改;拒不整改的,限制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市民政局开展的投资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通知》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办的具体指导下,我市民政领域各行业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通知》,市民政局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民政服务机构是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行业主管科室督促各民政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优先为守信行业机构提供便利服务。
(2)强化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养老科、救助科、儿慈科、事务科分别承担全市养老机构、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殡葬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科室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其行业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对纳入失信“关注对象”和“黑名单”的行业机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限期整改,全力确保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
(3)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宣传。一是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进”等活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宣传活动进企业、社区等,依托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对安全生产信用进行宣传。二是通过开展消防、自建房、高层建筑和森林防火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宣教活动,普及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安全生产信用氛围。
3.主要内容评估
(1)合法性评估
按照上位法原则,2017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9年9月,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经严格审查,我局《通知》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通知》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对纳入守信激励对象和失信“关注对象”“黑名单”具体行为、基本程序、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效益性评估
在效益性方面,《通知》颁布两年多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各民政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5)评估结论和建议
经研究决定,建议继续实施。
(四)泉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20〕13号)
1.实施情况
《泉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10月9日正式印发,现实施已超两年。《通知》对优化明确社会救助对象保障范围、优化应对救助审批程序中的新情况、优化应对经济状况核对的新要求、优化提升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优化提升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知》实施以来,我市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优化解决了大量社会救助经办环节的工作难题,有效防范了社会救助经办中的“漏保”“漏救”问题,进一步提升了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
2.主要内容评估
《通知》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0〕1号)和省、市两级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按照上位法原则,《通知》基本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整体内容较为完整,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通知》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基本符合泉州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总体上,《通知》在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上质量较高,实施后得到了有效执行和运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通知》得到更好地执行和运用,部分涉及优化应对救助审批程序中的新情况、优化应对经济状况核对的新要求等方面的条款在新政策衔接和用语表述规范性上建议予以修正。
3.评估结论
综上,建议该《通知》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五)《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泉民审〔2021〕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泉民审〔2021〕5号)于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1日,现实施已超1年。文件依据《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泉州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委编办〔2020〕121号),删减了涉军及救灾相关职能事项,调整了部分权责事项和处罚事项,在量化过程中,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良好。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2022年12月21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闽民规〔2022〕15号),规范了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评估,泉民审〔2021〕5号文符合闽民规〔2022〕15号文的相关要求,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民审〔2021〕5号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所制定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规范我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民审〔2021〕5号文着力于规范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六)《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泉州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泉民建〔2021〕7号)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组综〔2022〕60号)要求,该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其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评估结果 |
运用建议 |
1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
泉政办〔2012〕313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
继续有效 |
2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
泉政办〔2017〕34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
继续有效 |
3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
泉政办〔2017〕70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
继续有效 |
4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
泉政办〔2017〕113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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