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华学校涉嫌违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给予泉州新华学校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学校已不在登记地址,现场无法送达、登记电话无法联系,邮寄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州新华学校相关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泉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学校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当事学校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府东路交通科研楼(D幢)509室 邮编:362000
联系人:陈丽娜 联系电话:22500656、22500679
泉州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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