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项”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3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司法局要求,我局对由我局负责实施及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现就后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由我局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5件。经评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 件。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情况
以我局名义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如下:
(一)《泉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泉民养〔2020〕11号)
1.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5号)精神,根据本市实际,泉州市民政局与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泉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泉民养〔2020〕11号),于2020年6月2日发布施行。
2.主要内容评估
(1)合法性评估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25号)为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我市《方案》符合宪法,未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方案》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方案》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采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等方式,对散居特困、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散居特困、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改善老年人家庭居住条件,从而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便,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提升了居家养老品质。
(4)效益性评估
《方案》颁布以来,我市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共4000余户,社会反响较好。
(5)评估结果及建议
总体上,《方案》遵循上位法原则,未违反省以上有关政策文件,是政府推动适老化改造工作的依据。《方案》明确了实施对象、改造内容和实施流程,确保了改造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
建议此方案继续有效。若上级文件有变动,将同步修改。
(二)《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文明办、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民事〔2019〕3号)
1.基本情况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文明治丧和惠民殡葬工作,泉民事〔2019〕3号文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按照上位法原则,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7月,省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经严格审查,我市《通知》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通知》基本符合泉州实际,结合推进文明治丧和惠民殡葬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进一步提升群众对专项行动整治成果的获得感,鲤城区已经对发放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文件进行修改,群众办理丧属可直接在殡仪馆窗口办理费用减免,无需提交相关申请,真正做到即办即享。
(4)效益性评估
通过发放文明治丧费用,可以鼓励居民采用更为节俭、环保的办丧方式,减少办理丧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额费用,有助于减轻群众办理丧事负担,推动殡葬习俗的改革,防止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丧葬陋习,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新风尚,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
(5)评估结果及建议
建议《通知》继续有效。若上级文件有变动,将同步修改。
(三)《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泉民办〔2020〕9号)
1.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泉州市民政局于2020年6月12日印发《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泉民办〔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0年6月13日起施行。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按照上位法原则,2017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经严格审查,《通知》对纳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具体条件、基本程序、联合激励对象的激励措施、失信“关注对象”的惩戒措施、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惩戒措施提供了相关依据。总体上,《通知》符合宪法、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通知》总体上符合全市民政行业实际,对纳入守信激励对象和失信“关注对象”“黑名单”具体行为、基本程序、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效益性评估
《通知》颁布以来,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针对符合失信“关注对象”“黑名单”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开展精准执法、联合执法,以执法高压态势倒逼机构落实整改,全力消除各类问题隐患。《通知》实施以来,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零事故”,全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5)评估结论和建议
综上,建议该《通知》继续有效。
(四)泉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20〕13号)
1.基本情况
为优化解决社会救助经办环节的工作难题,切实防止社会救助经办中出现“漏保”现象,《泉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10月9日正式出台,现实施已超四年。
2.主要内容评估
(1)合法性评估
《通知》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0〕1号)和省、市两级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按照上位法原则,《通知》基本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合理性评估
《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整体内容较为完整,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
(3)可操作性评估
《通知》对优化明确社会救助对象保障范围、优化应对救助审批程序中的新情况、优化应对经济状况核对的新要求、优化提升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优化提升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基本符合泉州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效益性评估
《通知》实施以来,全市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优化解决了大量社会救助经办环节的工作难题,有效防范了社会救助经办中的“漏保”“漏救”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截至2024年底,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92470人、特困人员6510人、低保边缘人口115850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金分别达676元、592元,特困人员月人均供养金达1687元,临时救助人次均救助水平达3174元。
(5)评估结论和建议
综上,建议该《通知》继续有效。
(五)《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泉民审〔2021〕5号)
1.基本情况
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泉民审〔2021〕5号)于2021年8月1日公布实施。在量化过程中,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达到预期效果,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良好。
2.主要评估内容
该《通知》在量化过程中,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达到预期效果,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良好。
现该文件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法均已修改及调整(一是2022年12月21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闽民规〔2022〕15号),在省级层面规范了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公布了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二是2023年4月6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民政厅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调整了部分权责事项。三是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亟需修订完善。
3.评估结论及建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有关要求,“……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且我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直接套用《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闽民规〔2022〕15号),建议不再修订发布新的市级自由裁量权标准。
综上,建议该《通知》废止。
附件: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
泉州市民政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评估结果 |
运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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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泉民养老〔2020〕11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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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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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文明办、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文明治丧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
泉民事〔2019〕3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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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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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 |
泉民办〔2020〕9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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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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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意见的通知 |
泉民保〔2020〕13号 |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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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
泉民审〔2021〕5号 |
上位法有修改及调整 |
建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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