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社会救助科 时间:2020-10-13 17:11 浏览量: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日趋完善,兜底保障工作水平持续提高,但在基层实际落实过程中,仍然有存在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成为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对此,我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积极落实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社会救助经办中“漏保”问题整治。自2020721日至821日,我局开展为期1个月的细致调研,组织走访全市12个县(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部分乡镇工作人员,梳理社会救助工作经办过程中实际存在的、可能导致“漏保”的25个问题,逐条对标,制定印发了《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的意见》。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文件未明确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以规范程序的方式,解决政策未明确的事项

一是明确“边缘从宽”原则的运用标准。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对困难群众认定提出“边缘从宽”原则,但群众实际困难确实无法一一量化的难题。针对这个问题,该文件在福建省首创采取规范使用程序的方式予以解决,要求基层经办人员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其群众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可能超出政策的具体内容后,即可予以审批。二是12个月内获得的帮扶资金可暂不计入家庭财产。三是率先明确动态管理中“时间差”的存在。明确“时间差”是因技术、工作力量等因素制约,客观存在的问题。对两次动态管理手段实施期间,救助对象发生的情况变动未及时发现并已按时限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的,不属于动态管理不到位,并借鉴湖北省做法,明确信息核实更新后,“只退人不退钱”。对群众“大额医疗准备金”“接受慈善捐赠”等资金导致财产超标问题,率先明确在诊断证明之后流入的资金,可暂不计入财产,给予救助审批或保留待遇,并采取追踪资金流向的形式予以跟踪监管。率先明确对群众获得慈善捐赠,明确自申请之日前

(二)以强化工作指导的方式,解决政策未明确的事项

一是在全省率先取消车辆、投资办企业、多套房产等3个“一票否决”项目。要求细化考虑车辆购置时间及房产购置时间,细化考虑从事营运、举办小微企业的实际收入,细化考虑房产来源(购买、拆迁等)、产权证取得、售卖周期和分户需要。二是率先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保障应以未纳入保障前或退出保障后的支出额作为家庭收入核减数额,解决救助介入与支出数额之间的矛盾。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评议通过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结余的处理方式和征迁款、赔偿金计入收入、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三)以细化说明的方式,解决政策未细化的事项

针对基层对求助对象义务人及其经济状况核查范围存在的疑义,率先提出对长期失联人员的认定可参照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等文件执行。同时,对法定义务人核查范围、义务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情况处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认定、户籍登记为非亲属的家庭成员的义务等存在的疑义逐一进行细化说明。

二、指导纠正基层在经办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基层在经办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了指导纠正。

一是受理环节。进一步强调社会救助未对任何特定群体进行限制纳入,强调社会救助实行即时受理,对年度内多次申请同一救助的,应予以受理并提出快速办结办法。同时,要求正确处理政策内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不得以已开展慈善救助为由,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之门外。

二是审核环节。率先明确经济核对报告资金流水仅作为救助经办机构发现发现需进一步核实对象的依据,不作为审批依据,并将疑义对象资金流水总额明确为救助项目财产标准的2倍。

三是审批环节。细化说明了“以户入保”“单人入保”和“单人户”的区别,要求低保实行“以户入保”优先原则,“单人入保”系以户入保的补充,并做好“单人入保”和“单人户”入保的界定;此外,对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年度内救助一次进行进一步细化说明,并指导经办人员在接到急难型救助申请时要预判后续治疗可能的,提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三、研究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中的细节事项

针对基层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反应的细节事项,在文件中,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是明确纳入保障的低保、特困人员经报备后,可对家庭自有唯一住房进行必要的修缮、改造。

二是明确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全额支付供养经费后,存在的结余可以通过向服务机构购买项目或返还至特困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三是明确泉州当地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时将纳入特困人员,防止出现“指标指导政策”现象。

四是明确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认定仍然无法做到完全精确,指导基层可根据当地及对象实际情况,合理采取分档补助的形式。

 

除上述事项外,文件还对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主动纠错机制等提出进一步要求,指导建立重点跟踪监管名单,并采取增加入户抽查频率、缩短经济核对周期等形式加强监管;对救助经办机构通过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暗访抽查、严查投诉案件、曝光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错误,且经办人员不存在主观恶意,未造成实际损害的,民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纪委监委减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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